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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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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有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审批时限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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