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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单位配建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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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体育局:

         2011年,体育总局启动了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选取了20个市(区)为试点单位。这些市(区)高度重视试点任务,围绕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其他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做出了示范。

         为支持示范城市(区)加强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贯彻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提出的“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落实好《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1)国家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支持20个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单位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案

         (一)由体育总局支持20个示范城市(区)各10套按《新国标》生产安装的路径器材(每套10件左右,具体件数根据各地的场地面积、实施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二)器材集中安装在1-2个公园(广场)或大的社区等对外开放、便于群众使用的公共场所。

         (三)由示范城市(区)负责落实器材安装场地并对场地进行美化,配合企业做好器材配送、安装工作。

         (四)要求示范城市(区)建立相应的“示范工程”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人,加强器材日常维护管理。

         (五)“示范工程”建设完工后,示范城市(区)须将工程建设图文资料上报体育总局群体司。群体司将对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示范内容

         “示范工程”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示范:

       (一)器材示范。器材在使用材料、生产工艺、结构功能等方面严格按《新国标》生产,使用寿命8年以上,质量和安全性有很大提高,不同于按旧标准生产的器材。

       (二)场地示范。器材安装地面按《新国标》要求铺设缓冲层;将器材配建与公园、广场环境建设相结合,对器材安装场地和环境进行美化。

       (三)管理示范。要求示范城市(区)建立健全“示范工程”器材使用、维护、更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在建立路径工程维护管理长效机制方面进行探索、累积经验、做出示范。

三、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和户外健身场地提档升级

有关省(区、市)体育局、示范城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为各地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建设及提档升级积累经验、做出示范。要通过配建《新国标》器材,新建或改善一批所配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有保障、有一定规模、环境优美、能聚敛人气的示范性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带(廊、苑、点)等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带动其他地区的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二)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准备工作

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2]172号)要求,加强指导和协调,将“示范工程”器材配建作为2013年改进本省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推进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根据本省实际安排配套资金或器材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示范城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把“示范工程”建设列为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重要内容,加强与当地城建、规划、园林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当地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器材安装用地,选定器材安装地点,安排配套资金,保证与器材配套的场地设施建设质量,保障“示范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在“示范工程”器材配建到位后,示范城市(区)要在器材周边设立和完善宣传栏、LED显示屏等宣传平台,加强对器材使用方法和科学健身知识的宣传,将“示范工程”场所打造成宣传科学健身的新阵地。

        请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申报备案工作,填写《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建设申报表》,于2013年5月1日前报体育总局群体司。

        联系人:群众体育司健身设施处 赵爱国

        电话:010-87182323

附件: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建设申报表.docx 

 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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