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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订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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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体育意识,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于2011年启动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锻炼标准》)的修订工作。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锻炼标准》修订完成并于近日向社会正式发布。
    修订后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包括6章27条。《施行办法》明确提出,施行《锻炼标准》是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在第二条中将《锻炼标准》定义为“是以检验公民体育锻炼效果、评价身体素质为目的,以测验达标为手段的评价体系。”《施行办法》明确了《锻炼标准》施行范围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在第三条中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和有关组织中全面开展。”同时,将《锻炼标准》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第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行特定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锻炼标准》主要具有七个特点:一是实现了6-69岁人群的全覆盖,包括儿童、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五个组别,适用面更加全面、适用人群更加广泛;二是项目设置删繁就简,包括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柔韧五类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并设有选测项目,测验成本较低;三是借鉴和融合了国内外的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四是充分考虑各组别的年龄特点,在尽量保持测验项目一致性的同时,在项目设置的难易度、评分评级标准等方面,尽量符合不同年龄人群的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五是测验项目本身也可作为锻炼项目,既能评价体育锻炼效果,也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通过努力锻炼获得较好测验成绩的理念;六是开发了专门的评价软件系统,实现了数据录入、处理、评价的一体化和数字化;七是《锻炼标准》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行特定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
    修订并施行新的《锻炼标准》标志着群众体育工作向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领域又迈进了一步,使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将对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引领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有效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订实施《锻炼标准》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是切实履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责,构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完善运动效果评价体系,建立增强群众体育意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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