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文件
豫民社批[200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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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
体育场馆协会筹备的批复
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筹备组:
你们2008年8月26日《关于筹备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的申请》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申请筹备文件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特此批准筹备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预期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