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半年会费。第六条 会费标准 非营利性组织每年不少于500元; 营利性组织和企业每年不少于2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50元。第七条 会费汇入协会账户,协会出具河南省财政厅、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建立会费收支明细帐户,定期向协会委员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由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在协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 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协会参加国家场馆组织的会费。 其它合法支出。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所有收支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体育场馆协会。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成立场馆协会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