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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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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群字(2003)139号

  一、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资源,顺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体育发展要求,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从2004年开始将在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试点工作。

  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界定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指"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开展体育活动,且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任务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经常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社区居民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社区居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进行社会交往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1、 有俱乐部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宗旨、名称、依托的场馆、性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活动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与职权、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3、 有基本的活动项目。

  4、 有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 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6、 有足够的活动人数和固定的缴纳会费的会员。

  7、 经常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进行培训和指导。

  8、 有较完善的体育活动管理制度。

  9、 有能组织指导社区成员开展体育锻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每100名锻炼者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要求

  1、俱乐部建立要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登记、注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文教科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2、俱乐部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俱乐部自然成为街道社区体协或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3、俱乐部要坚持经常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俱乐部要建立会员花名册和俱乐部工作档案。

  4、俱乐部每年年底要向登记注册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上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俱乐部年底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并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六、扶持办法

  1、扶持周期2年。扶持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三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俱乐部上级单位支持经费作为创办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启动扶持资金,四级的投入比例为2:2:1:1。

  2、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购置必要的体育健身器材;组织开展体育技能培训、俱乐部会员体育比赛、交流活动;俱乐部日常管理。扶持资金不得用于福利补贴和人员工资。

  七、统一标志

  凡被批准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单位,统一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的牌匾;所使用的器材、服装统一标识"中国体育彩票捐赠"。

  八、试点工作步骤

  1、2004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俱乐部试点单位名额分配,选定试点单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2、2004年5月前为审核阶段。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会同体育经济司及有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下达试点单位名单和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明细表。

  3、2004年6月底前俱乐部正式挂牌并开始活动运转。

  4、2004年底前各试点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文字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九、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对象原则上在前三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中选择。

  2、试点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试点的省(区、市)能够确保要求的配套投入资金到位。

  3、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包括申报表、俱乐部章程、保证提供俱乐部使用的场馆所属单位的证明等。

  4、试点周期两年。试点周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范围。试点期间要加强跟踪研究和具体指导。试点结束后要能基本建立不同类型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模式,解决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各省(区、市)体育局必须加强对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领导,统一归口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试点工作。

  6、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严格按照本方案各项要求确定试点单位。

  7、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活动。同时,最大容量的吸纳社区内、外人员参加俱乐部开展的各种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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